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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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被告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77-63、77-75、77-79、77-94、77-275地號及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建物,即臺中市○○區○○○道○段○○○○○○○○○○○號、613號2樓之1、613號2樓之2、613號3樓之2、613號4樓之1,共七戶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上開七戶房屋之價額為準,而上開七戶房屋之課稅現值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421,700元【計算式:529,100元+922,600元+436,500元+3,245,500元+1,596,900元+1,671,700元+1,019,400元(見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5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各房屋之課稅現值)=9,421,7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2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玉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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