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90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略稱:被告甲○○對原告恐嚇,爰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被告拘役40日,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原判決,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梁雅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