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84號聲明人 林妙修
林育菁 林鉦傑 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蔡玉貞 以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 林清東 係於民國96年4月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於96年4月9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96年7月4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