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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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96年度簡字第134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96執聲字第1182號)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94年5月12日假釋出獄(該案於94年9月14日縮刑期滿),嗣於94年10月25日又入監執行殘行4月2日,95年2月26日縮刑執行完畢,復於95年8、9月間某日又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44號(96年度偵字第39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核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是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