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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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原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 複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諾維克
6樓被告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蔡居諭 翁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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