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家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本院105年度家抗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勝雄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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