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顯鎮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張雯芳 律師被告 黃水源
馬麗卿 巫瑞偉 巫瑞慶 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
1月17日年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及收費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20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