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54號原告 白埔安 被告 蘇潔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蘇潔西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本院依職權亦查無被告之住居所,致無從通知被告應訴,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及同年12月15日亦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書狀既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