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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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上訴人 楊張端 被上訴人 陳義川 被上訴人 何益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