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鄭翔仁 法定代理人 鄭君邁
林君津 被告高雄市左營區新光國民小學代表人 王淵智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