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267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皇智
被   告  沈榮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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