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27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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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耿連辰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227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
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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