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53號原告 陳歷和 被告 楊貴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6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