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黃宗輝 被告 林雪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