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債權人 林鋒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錫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內請求標的物欄所載之附表,並確認利息起算
日為何?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若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