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05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
原告 趙惠芝
被告 蔡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22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7月14日下午5時10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三
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周佑倫
書記官 何慧娟
通 譯 黃文■■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趙惠芝
被 告 蔡素貞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給付方式:被告當庭交
付現金壹萬貳仟元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訛。
二、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刑事判決所
認定被告傷害原告之部分,兩造均不再相互主張任何權利。
三、原告就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傷害原告之部分願意原諒被
告,並同意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
六五號刑事案件中具狀撤回對被告所提之刑事告訴,並同意
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之宣告。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和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原 告 趙惠芝
被 告 蔡素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何慧娟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