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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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聲請書誤載二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聲請書漏載易字)第二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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