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615號
原   告  陳長生
被   告  杜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2年8月31日、102年12月1日向其借款
新臺幣(下同)90,000元、5,000元,惟其僅清償42,000元,至
今尚積欠本金53,000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現金借支單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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