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3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邱秉洋
被   告  孫坤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33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14日上午9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7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
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