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謝松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5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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