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OO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及同段15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等資料)。
二、依上開資料更正本件相對人姓名。
三、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李大森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李大森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