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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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趙世琮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另提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4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判決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書網路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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