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其書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
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另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第441條
第1項第1、3、4款規定,一併命提出載明完整上訴理由狀之書狀
原本1份及繕本,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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