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拾貳月壹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同年十月十九日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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