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0號
聲請人MotorolaInc.(美商摩托蘿拉公司)
,U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相對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拾萬元壹紙(號碼:12000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拾萬元壹紙(號碼: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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