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一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所涉嫌自共犯綽號「 阿龍 」處所取得之偽造信用卡共有七張(包括併案審理部分),現由本院向所金融機關函查中,且共犯綽號「阿龍」者,至今未到案,是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