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行使偽造紙幣犯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偽造之壹仟圓紙幣一張,依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刑法上之偽造貨幣罪章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均無處罰持有偽造新台幣之罪,故本件偽造之壹仟圓紙幣一張自非屬違禁物。復按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沒收之偽造紙幣,以構成同法分則第十二章所定各罪之偽造紙幣為限,如偽造紙幣係構成該章以外特別刑事法令之罪名者,則該項偽造之紙幣,即不得適用該條沒收之(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二0一四號判例可資參照),亦即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或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沒收之偽造紙幣,以構成同法分則第十二章或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所定各罪之偽造紙幣為限,否則該偽造之紙幣即不得適用該條沒收之;查本件被告涉犯偽造貨幣罪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偽造壹仟圓紙幣一張,自不得依刑法第二百條沒收之。因而本件聲請人就偽造之壹仟圓紙幣一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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