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四三八號.原告甲○○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住所均在南投縣草屯鎮境內,且依原告所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亦在南投縣草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婚姻事件專屬管轄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為正本係照元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李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