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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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