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常業重利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常業重利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37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