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62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2375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