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被告不服上訴,因本件係非財產權之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