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乙○○被告丁○○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6,000元(其餘附帶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部分不另加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