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0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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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0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027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越南太平洋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越南太平洋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越南太平洋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