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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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5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於民國94年6月30日、94年7月27日,以94年度訴字第1158號、94年度桃簡字第163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6月,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5年9月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5003273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6年12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6年10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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