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4年度偵字第6429號;94年度緩字第1872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嗣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變色龍小 瑪莉 )一台(含IC板一片)及現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變色龍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片)及現金三千元,係屬自稱「 麥世真 」、「 吳俊傑 」之成年男子所有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所定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