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0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0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00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共計壹仟參佰玖拾肆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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