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告 黃棋銘
黃白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自同年7月20日起施行。查原告主張對被告黃棋銘有新臺幣(下同)23萬6,838元,及其中14萬1,867元自10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加計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權存在(見湖簡調卷第21頁),是原告起訴時對黃棋銘之債權總額應為54萬771元【計算式:23萬6,838元+〔14萬1,867元×19.97%×(9+170/365)〕+〔14萬1,867元×16%×(1+202/365)〕+500元=54萬771元】。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撤銷被告黃白雪娥、黃棋銘(下合稱被告)間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110年5月10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㈡、黃白雪娥應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二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均係就本於對黃棋銘之債權而請求,原則上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定之。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為4,214萬6,140元【計算式:(25.51平方公尺×9萬6,500元×1/21)+(7.5平方公尺×9萬6,500元×199/1050)+(1,000.21平方公尺×5,700元×97/1050)+(563.18平方公尺×5,700元×97/1050)+(78.7平方公尺×9萬6,500元×102/1050)+(662.41平方公尺×9萬6,500元×149/1050)+(46.38平方公尺×9萬6,500元×1/21)+(103.52平方公尺×9萬6,500元×12/108)+(8.95平方公尺×9萬6,500元×12/108)+(921.29平方公尺×5,700元×149/1050)+(143.85平方公尺×9萬6,500元×199/1050)+(20.32平方公尺×9萬6,500元×199/1050)+(178.37平方公尺×9萬6,500元×152/1050)+(389.38平方公尺×7,800元×89/1050)+(603.68平方公尺×7,800元×89/1050)+(20.08平方公尺×7,800元×62/1050)+(544.15平方公尺×10萬6,000元×2/21)=4,214萬6,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未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萬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540元,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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