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三、請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若是,依據為何?若否,則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甲○○、丙○○請求之債權金額。
四、合法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未具簽章)。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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