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文山區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義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再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正確名稱究為「臺北市文山區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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