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利來華府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庭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庭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