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傅景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吳雯雯 告訴被告陳傅景椿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有103年9月4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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