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靜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八行關於「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八行關於「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記載顯係「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誤植,爰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