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 林琬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盧何富美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50,000元,約定於101年5月13日清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如以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債權清償期仍未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已登記為103年4月13日,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於102年4月30日即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形式以觀,抵押債權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不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本件聲請,實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48│建│5750.00│100000分之510│└──┴───┴────┴───┴──┴─┴────┴───────┘┌──────────────────────────────────────┐│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二││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6│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13層樓房│86│86│平│鋼筋│11│平│全部│││62│榮路5段10號○○區○○段│鋼筋混凝│.9│.9│方│混凝│.0│方│││││2樓之2│648地號│土造│2│2│公│土造│8│公││││││││││尺│││尺││├──┴─┴──────┴────┴────┴─┴─┴─┴──┴─┴─┴───┤│共有部分:富台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760││共有部分:富台段1668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37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