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79號上訴人 吳林淑蛾 被上訴人 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47,
645元(按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價額為335,745元、同段124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為99,900元、同段1246地號土地核定價額為810,000元、同段1254地號土地核定價額為1,080,000元、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00號房屋2間核定價額為12,500元、9,500元,總計2,347,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不足198元。另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亦核定為2,347,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8元、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及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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