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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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宏隆(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肆玖貳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宏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於民國111年5月22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白色塊狀粉末2包,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092公克及0.4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9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990號卷第59頁)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