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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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23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586號,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速偵字第323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第17549、17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