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原告 林湧群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帝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長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帝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帝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前於96年12月18日以「脫水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38634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8年7月24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為由,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於99年12月8日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前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