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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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家簡字第9號
原   告  陳其聯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被   告  陳文演
       陳素珍
       陳素梅
      陳 杰
       陳秀茹
       陳其聖
       陳杏如
       陳艶秋
      游百立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揚森
被   告  游秋玉
       游百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陳豔秋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陳艶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 游秋華 」之記載,應更
正為「游秋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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