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源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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